凡符合本规定的投资项目,由当地人民政府代办县内一切行政审批手续。县本级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企业正式办理落户手续之日起,至正式投产三年内,按下列标准收取: 1、属三类投资项目的,县本级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不高于最低标准的30%收取; 2、属二类投资项目的,县本级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不高于最低标准的20%收取; 3、属一类投资项目的,县本级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不高于最低标准的10%收取。 上述投资项目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