攸县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办法(试行)
攸州工业园    2010-08-11

 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贷款,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壮大,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》以及省、市相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攸县境内注册登记的非国有、非国有控股的中小企业。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,参照原国家经贸委、原国家发展计划委、财政部、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《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》(国经贸中小企〔2003〕143号)执行。
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,是指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,从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贷款。
  贷款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所产生的利息,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贴息。
  第四条 贷款贴息范围和方式
  在攸县境内依法注册、经营、纳税的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财务制度健全、财务资料齐全的中小企业,可按下列规定获得贷款贴息。企业信誉度好,且无重大安全事故、无偷税漏税、无欠发职工工资行为的,可享受最高比例贴息:
  (一)贷款数额50万元(含50万元)以上且当年纳税20万元以上(含20万元)的高新技术企业、重大技改项目,可获得新增贷款利息50-80%的贴息;
  (二)贷款数额50万元(含50万元)以上且当年纳税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的制造业和年纳税5万元以上(含5万元)农产品加工企业,可获得贷款利息40-70%的贴息;
  (三)贷款数额100万元(含100万元)以上且当年纳税20万元以上(含20万元)的商业服务、贸易物流、运输企业;贷款数额200万元以上(含200万元)且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的煤矿、非煤矿山、房地产及其它企业可获得贷款利息10-30%的贴息。
  第五条 同一笔贷款,企业已经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了应付利息总额50%以上(含50%)贴息的,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贴息。
  第六条 每个企业每年贷款贴息总额最高为50万元。
  第七条 攸县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由县财政安排。
  第八条 每年度贴息资金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元月三十一日止。
  第九条 贴息资金发放程序
  (一)申报
  企业每年年底前与金融机构结清应付利息,于次年元月份到县企发局申请贷款贴息,申请时,带齐相关材料一式三份。因企业原因未及时结清贷款利息的,可由金融机构向县企发局申报。
 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:
  1、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;
  2、贷款合同;
  3、年度纳税证明;
  4、金融机构的收贷凭证(原件)。
  (二)审核
  由企发局牵头,会同监察局、财政局、审计局和人民银行组成审核小组,审核后提出贷款贴息发放方案,报县人民政府审定。
  (三)拨付
  县人民政府审定贴息发放方案后,由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给企业或金融机构。
  第十条 申请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、财务负责人对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。凡提交虚假证明材料,骗取贴息资金的,责令企业和金融机构退回全部补贴款项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第十一条 县企发局、监察局、财政局、审计局、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,要认真履行职责,严禁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违者,将依法从严追究责任。
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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