攸州工业园企业入园的有关规定
攸州工业园    2010-08-11

 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攸发(2009)7号《关于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》及攸办发(2009)26号《关于印发〈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十条规定〉的通知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园区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。
  第二条 入园条件
  1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、攸州工业园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及安全要求。
  2、必须严格遵守《攸州工业园园区企业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认真履行入园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。
  3、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、实际投资强度100万元/亩以上、年创税在5万元/亩以上的普通工业企业。
  4、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、实际投资强度100万元/亩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和环保型化工企业。
  第三条 土地供应
  1、入园企业一律实行熟地(“五通一平”)供应,并按5万元/亩的标准分期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,余款采取挂牌出让由企业主先予支付后按规定返回。
  2、在符合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的前提下,根据实际投资规模实行差别地价供地。
  (1)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,按土地综合成本价25万元/亩供地。
  (2)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--2000万元的企业,按土地直接成本价10万元/亩供地。
  (3)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--3000万元的企业,按土地优惠价5万元/亩供地;每增加1000万元投资额,土地供应价每亩再优惠1万元。
  (4)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土地供应为“零成本”。
  3、实际投资强度达不到100万元/亩,但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入园企业,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/100的实际供地面积优惠供应外,其余部分按土地直接成本价10万元/亩供应。
  4、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。
  第四条 服务承诺
  1、按企业要求,在规定时间内代理企业办理各种入园手续。
  2、企业入园后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、劳动中介、岗位培训、物流配送和金融等优质服务。
  3、园区实行检查准入制和绿卡保护制。
  4、保证企业在建设、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受周边环境的干扰和阻碍。
  第五条 特别优惠
  对国内500强企业、出口创汇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和投资规模超亿元及其他特殊投资项目,实行“一事一议、一企一策、特事特办”。
  第六条 符合入园条件的投资企业,除享受本优惠条件外,同时享受国家、省和市有关优惠政策。
 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5日起执行。
 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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